专利法修改点之:
1、  明确遗传资源定义
2、  细化假冒专利行为
专利法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为施行该规定,《决定》作了如下规定:一是考虑到研究开发的跨国合作日益增多,为正确界定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范围,将专利法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界定为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二是对提出保密审查的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施行专利法有关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应当说明遗传资源来源的规定,《决定》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定,明确了“遗传资源”的定义,规定:“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的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同时,考虑到有的发明创造虽然利用了生物资源,但并未利用遗传功能,不应履行披露遗传资源来源信息的义务,《决定》将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界定为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此外,《决定》还规定了披露遗传资源来源信息的方式: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
专利法将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以非专利产品、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方法的行为合并为假冒专利行为,并规定了行政处罚。据此,《决定》规定:在非专利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标识、伪造或者变造专利文书等使公众造成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决定》还规定: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取消四项程序收费项目
奖励标准适用所有单位
《决定》还规定了以下三方面的制度、措施:一是减少有关收费项目。为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决定》取消了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申请维持费等四项收费项目。
二是放宽了当事人享有优先权的限制。《决定》规定在请求书中错写、漏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或者原受理机构名称等内容的一项或者两项,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还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但申请人在后一申请中提交的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符合法定要求的,也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
三是改进了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为给被授予专利的单位与职务发明人、设计人自主约定职务发明、设计的奖励和报酬留下必要的空间,《决定》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同时,为进一步鼓励创新,《决定》规定,当事人未按前述方式约定或者规定职务发明、设计的奖励和报酬的,适用法定的奖励、报酬标准,并且,法定标准的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扩大到所有单位。同时,《决定》还提高了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的法定奖励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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