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的稳定性,在撰写阶段需要比发明更注意,发明专利的实质申请阶段是对专利性有一个完善的过程,而实用新型在审查阶段基本上不涉及专利性审查,只是一些明显的实质性缺陷审查,无从依据专利局的检索作出相应的完善处理。在无效阶段,仅仅记载在说明书中的技术内容是不能再补充道权利要求书中去的,对专利文件的修改限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或者直接的毫无意义的确定的技术内容。所以在申请阶段需要把权利要求书写的足够饱满,尽量的自己先做好检索,并规避一些问题,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趋于合适。
关于专利性评价报告/检索报告在实际执业中是可以提出意见陈述的,可以要求专利局重新出具,如果审查员认可您提供的意见陈述合理,他们会重新提供专利性评价报告/检索报告,收回原始作出的评价报告。
此外,法院没有权利认定专利的有效性,只是倒是给侵权人提供了一个侵权抗辩途径,如果专利无新颖性,则对方可以以使用现有技术为由抗辩。
lz所谓解除缺陷有必要说明一下,不知道您所说的解除缺陷是自认的解除呢,还是其他?不过首先需要说明,专利无效必须经过的部门是专利复审委员会,法院也不能因为专利权人不提供专利性评价报告而不受理相关侵权诉讼,专利性评价报告不是起诉的必要条件,法院也无权否定专利的有效性,法院所审判的是侵权而非无效。如果申请人认为涉案专利没有专利性,必须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来无效涉案专利。认定专利无效通常有对比文件,检索报告也会附上相应的对比文件,是否有缺陷不是自认的合并/删除所克服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关修改,如果没有文件影响专利的有效性,可以不对涉案专利作出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