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老师,您好 !
有关使用新型的保护我有几个疑问,敬请杨老师惠予指教。
1.通说,如果是发明专利通常都要进行几次的修正才能得到权利,但是因实用 新型不经过实质审查直接授权,且技术评价报告也只能申请一次,那么,如果一实用新型若是经过权利要求的合并可以解除该实用新型的缺陷时,该如何处理?比如,虽然通过合并解除了缺陷,使该实用新型具有了专利性,但评价报告却仍然是无专利性时,到了法院是以什么为基准,是法院再单独认定有无专利性呢,还是仍然以评价报告为准,认定无专利性呢?或者只要实用新型没有被无效掉,就可以行使权利呢?
越想越不明白。敬请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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