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有关实用新型的保护

2010-2-23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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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老师,您好 !
有关使用新型的保护我有几个疑问,敬请杨老师惠予指教。

1.通说,如果是发明专利通常都要进行几次的修正才能得到权利,但是因实用 新型不经过实质审查直接授权,且技术评价报告也只能申请一次,那么,如果一实用新型若是经过权利要求的合并可以解除该实用新型的缺陷时,该如何处理?比如,虽然通过合并解除了缺陷,使该实用新型具有了专利性,但评价报告却仍然是无专利性时,到了法院是以什么为基准,是法院再单独认定有无专利性呢,还是仍然以评价报告为准,认定无专利性呢?或者只要实用新型没有被无效掉,就可以行使权利呢?

  越想越不明白。敬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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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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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10-2-26 23:27:05

Re:有关实用新型的保护

你好,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评价报告,仅仅是一种参考性证据文件,是否采信,由法院合议庭自行决定。专利权只要没有被无效,就可以行使权利,评价报告不能替代无效程序。判定专利权是否有效,应以当前生效的文本为准(包括经无效程序修改后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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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ikaishyo  注册会员 | 2010-3-2 00:17:05

Re:有关实用新型的保护

原来如此。

非常感谢杨老师。

还有一个问题请教杨老师,不知道杨老师今年的历年真题何时出?
希望早日见到。
非比寻常  版主 | 2010-3-2 21:35:10

Re:有关实用新型的保护

请别客气。

书稿正在准备中。今年法规、指南都做了较大的修改,因此书稿也需要进行比较大的调整。今年还打算增加更多的实务真题内容,所以正式出版预计还需要2-3个月的时间吧。
teikaishyo  注册会员 | 2010-3-10 20:59:25

Re:有关实用新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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