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该观点绝对化了。说明书中记载了一个技术方案并不代表着申请人必须将该技术方案的每个技术特征都加入权利要求。方法权利要求也是类似的。因此,我的意见是,删除某步骤不必然超范围,还是看该特征是否属于必要技术特征,是否是本发明所必须得。laoqu wrote:
审查指南关于说明书的修改中,有这么一段:
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因此,在具体实施方式中删去最后一个步骤,就属于这种情况,属于修改超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