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2009年)的46条,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赛诺菲的两个专利无效,但如果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此时,无效决定没有生效,需要根据后续诉讼程序的生效的判决结果确定该专利是否无效:如果一审判断确定无效,且原告(即专利权人)或被告(复审委)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则该专利无效。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则该仍然是有效的。直到第二审确定该专利是否有效。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此时的二审判断为终审判断,当事人不得上诉。要想推翻二审判决,需要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