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专利法第一条款中的“鼓励发明创造,以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的精神,我认为:判定专利侵权中的覆盖原则由于附加了更好的新技术特征而更是不应该被判侵权,反而是“变劣发明”由于:大多都是实施它的个人或企业没有做通技术上的突破或者甚至是根本就没有花上任何智力劳动(即说到底是没有发明好当议技术的本事),可是还硬是要偷袭人家专利权人的已成技术来为自己谋得一份不该属于他自己的利益的明显使坏;并且,在技术上又是简单的删除专利技术的一些必要技术特征而不但不是对科学技术的推进,反而是对科学技术的拖滞(实施它本身就是一种浪费有限的社会物质资源的犯罪,说什么变劣发明可以用“市场淘汰”来限制它是一种极不负责的社会态度,因为这里存在着产品推销的游刃空间,变劣的产品可以跨地域、弄推销来推广而与专利产品打擦边战,让消息不灵的消费受众受损失)等等原因而更应该被判侵权。不知大家对此如何看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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