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侵权企业都是在看到人家专利权人被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基础上才突破了他的技术芥蒂的,在这之前大多都是想不通、突破不了当指技术的,甚至是根本就没有在当指技术上花过心思的,他们在事实上一般都是占用了人家专利权人的智力成果之突破,尔后还要恶毒地研究人家的不是,这不是明显属于那种“既要偷人又要树贞洁牌坊”的坏人吗(特别是那些绕着多余指定、变劣发明的企业)。如果在专利侵权判定中一点都不顾及到“多余指定”和“变劣发明”的侵权原则,这不是鼓励那些不劳而获的人吗?(这不是培养懒惰吗?),进而这不是在宣扬邪恶吗?请各位有兴趣的人就此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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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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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龙  高级会员 | 2010-2-22 00:49:04

Re:对于“多余指定”和“变劣发明”的侵权的理解之问题?

权利要求写的不好,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这没有什么不合适的,谁让你的权利要求书留下出现“多余指定”和“变劣发明”的机会让人家利用呢?所以这不能算是不劳而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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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10-2-22 17:52:27

Re:对于“多余指定”和“变劣发明”的侵权的理解之问题?

反过来问一句,手里拿个好技术却懒得把专利申请文件写好,这是不是懒惰呢?呵呵:)

多从自身找原因,会更利于自身利益的保护,呵呵:)
zhongzongze  注册会员 | 2010-2-22 18:08:54

Re:对于“多余指定”和“变劣发明”的侵权的理解之问题?

但是,世界上的事情没有100%的完美,任何再周全的考虑都会有所偏失,这根本就不是撰写文件的懒惰与否之事。再者,事情的复杂性决定了思虑的局限性,这是目前世人所无法避免的,不管三七二十一,变劣发明的侵权企业是既不占专利法第一条“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的总则精神,更有悖于人们要忌讳“偷袭”的这一人之最起码的羞耻感的是明显使坏,法律从立法精神上来讲就要对这种“偷”的无耻给予坚决的打击。
专利门  高级会员 | 2010-2-23 02:08:20

Re:对于“多余指定”和“变劣发明”的侵权的理解之问题?

世界上的事情没有100%的完美,任何再周全的考虑都会有所偏失。如果撰写文件不懒惰,就会大大降低被钻空子的可能性。
你会因为走路可能被汽车撞死而不出门吗?你会因为上网可能降低视力而不上网吗?你会因为自己可能说错话而闭上嘴吗?不可能。
与其自责别人“甚至是根本就没有在当指技术上花过心思的”,不如反省自己为什么“甚至是根本就没有在申请文件上花过心思”。
zhongzongze  注册会员 | 2010-2-23 02:50:37

Re:对于“多余指定”和“变劣发明”的侵权的理解之问题?

世事难全,在申请文件上再怎么花上心思也有难逃的空子可让人钻,这样发明人也太累了,本来突破技术难关就被弄得精疲力尽,这相对于那些“偷袭”的侵权人的太安逸来讲是不是太不平衡了,如果这样的话,那大家都不要去努力创新,都等着拿人家的辛劳来吃现成的好了,我觉得如果一点都不顾及“多余指定”和“变劣发明”(特别是变劣发明)的侵权判定原则的话,今后难有知识产权侵权案例被判侵权的。我认为单纯的变劣发明还是应该要大有被判侵权才为合理,至于“多余指定”原则则要仔细斟酌再三。
专利门  高级会员 | 2010-2-26 02:32:55

Re:对于“多余指定”和“变劣发明”的侵权的理解之问题?

呵呵,人家琢磨“多余指定”和“变劣发明”就不累吗?如果安逸的话,发明人自己怎么就没有精力去琢磨?
在申请文件上再怎么花上心思也有难逃的空子可让人钻?这里的人大多数是行内人士,不要讲这样的外行话吧。
benson198458  版主 | 2010-2-26 07:50:31

Re:对于“多余指定”和“变劣发明”的侵权的理解之问题?

这是符合公众利益的。在撰写之初就把保护范围扩大到变劣,没有多余不就解决了嘛。
zyh806  注册会员 | 2010-3-8 23:08:01

中国专利的无效过程与黑社会无异

1、频繁循环诉讼 专利无效成利益博弈“暗器”。无效过程成了金钱和权力的较量。
2、今天的专利复审委就是明天的无效代理人,无效过程成了现任复审委与前任复审委之间的滑稽戏,而付戏费的人是专利权人和请求人。
3、只要有过复审委的经历,代理费就是普通代理人的数倍,专利无效过程成了现任复审委与前任复审委之间的滑稽戏。
zhongzongze  注册会员 | 2010-3-10 21:22:30

Re:对于“多余指定”和“变劣发明”的侵权的理解之问题?

人家发明人的精力已经在技术研究的从无到有中被消耗了一番,还要怪人家发明人为什么不琢磨,专利门,你会综合人世之善情吗?侵权人的后续花费精力本身就是一种卑鄙无耻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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