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审查指南,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一下三种情形提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1) 未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 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其中,第三个要件,即,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已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那么,如果专利权评价报告对该实用新型的评价认为没有专利性,后,申请人通过无效程序修改了权利要求时,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可以再次申请做出评价报告呢?
分享到 :
0 人收藏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