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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
本申请涉及一种旋转压缩机,如说明书所述,本申请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滚子和叶片组成的旋转压缩机,这种滚子和叶片由最佳组合的材料组成,这种材料使得滚子和叶片不会发生粘结和磨损,因此在用HFC氟里昂作为制冷剂时它们可以高度耐久地长时间连续使用”。经审查,现提出如下的审查意见。
独立权利要求1中出现的“或更多”、独立权利要求1及从属权利要求2中出现的“或更高”均为含义不确定的措辞,导致了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参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申请人应当删除上述措辞或者改用其它表达方式。如改用其他表达方式,申请人应当注意该表达方式在原申请文件中要有所记载。
另外,独立权利要求1使用了“或更多”来限定物质的含量,例如,石墨的含量为5%面积或更多,但说明书并没有给出无穷的实施例,从说明书公开的实施例可以得出,当石墨的含量为14%面积以上时,会降低硬度及机械性能,因此,依据本申请文件所记载的内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难于预见该“或更多”的概念所概括的除本申请实施例之外的所有含量的物质均能达到本发明的目的,因此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将该权利要求1中出现的所有“或更多”具体限定为数值范围,同时也需修改该权利要求1与从属权利要求2中的“或更高”。否则,本申请会因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之(三)规定的情况而导致被驳回。
从属权利要求4、5本身是一个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它们分别引用了在前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3、4,因此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3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该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进行修改。
从属权利要求2至5没有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的形式撰写,不能被接受。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中出现的“叶轮”、“棍子”不是本领域的通用技术术语,建议申请人将其分别改为:“叶片”、“滚子”。
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按照目前的文本还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如果申请人按照本通知书提出的审查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克服所存在的缺陷,则本申请可望被授予专利权。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还应注意中国专利局审查指南公报第4号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修改文件应当包括:第一,修改涉及部分的原文复印件,采用红色钢笔或红色圆珠笔在该复印件上标注出所作的增加、删除或替换;第二,重新打印的替换页(一式两份),用于替换相应的原文。申请人应当确保上述两部分在内容上的一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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