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抽空学新指南-新颖性

2010-2-2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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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定义修改
1、无地域界限
2、抵触申请文件包括本人在先申请

同样发明创造处理方法修改
1、  处理方法完全限制在“同日”申请情况
    对于“不同日”申请情况,“在先申请构成抵触申请或已公开构成现有技术的,应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而不是根据专利法第九条对在后专利申请(或专利) 进行审查。”
    也就是说,只要是申请日不同(无论申请人是否相同),可以利用抵触申请条款驳回后一申请。

2、对于“同日”申请,分以下五种情况:
(1)申请人不同,两申请均处于审查阶段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协商不成,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两件申请均予以驳回。

(2)申请人不同,一个在审查阶段,另一个已经授权
无处理方案。

(3)申请人相同,二件申请均处于审查阶段
就这两件申请分别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或者修改
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相应的申请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两件申请均予以驳回。

(4)申请人相同,一个在审查阶段,另一个已经授权,但申请时没有声明
通知申请人进行修改
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驳回其专利申请。

(5)申请人相同,一个在审查阶段,另一个已经授权,申请时提交声明
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或者修改
申请人选择放弃已经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以前是“从申请日……”

另:
专利法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一直对专利法九条不理解,既然不是同日申请的,前一个申请肯定成为后一个申请的抵触申请或现有技术,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审查,因此这里“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似乎没有意义。

哪位帮着解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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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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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pphire_wang  中级会员 | 2010-2-2 23:57:45

Re:抽空学新指南-新颖性

A9是先申请原则,指代两个申请且其中一项可能/已经获得授权,区别于先发明原则;对应的是R53.1
A22是审查规定,针对单个申请的审查而言且无视其他申请的情况;对应的是R53.2

R53.1和R53.2的措辞也是略有不同的,其实lz说到的2.(2)其实不是无处理方案,而是留给公众
去无效或是在专利评价报告上进行反应了。
*另一个细节上反应则是在审查意见中,并无关于A9的倾向性意见选择,可见A9实质上并不在审查项目内。

当然现在增加了同一天提交发明+实用的声明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上述情况的发生。

个人认为A9的“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也是有歧义的,即一个申请的两个以上申请人还是两个申请各一个申请人?如果放在申请文件中这么写实审肯定审查员要提出保护范围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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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xian  中级会员 | 2010-2-3 00:51:06

Re:抽空学新指南-新颖性

laoqu重出江湖了?恭喜恭喜~!很久不见啊

对专利法的研究还是一如既往的热情啊

我来试着解释一下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laoqu可能你觉得此条多余,是因为你执着于“最先”二字

我个人觉得此法条的目的是在于“最先申请”的“申请”二字

亦即:如果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要被授予最先“申请”的那一个人,而不是被授予最先“发明”的那一个人

我个人觉得这是这个发条想要强调的东西,而并不是强调是授予“最先”申请的那个,不授予“最后”申请的那个
laoqu  中级会员 | 2010-2-3 01:32:15

Re:抽空学新指南-新颖性

shenxian wrote:
亦即:如果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要被授予最先“申请”的那一个人,而不是被授予最先“发明”的那一个人

我个人觉得这是这个发条想要强调的东西,而并不是强调是授予“最先”申请的那个,不授予“最后”申请的那个

谢了,shenxian朋友!

刚看了详解,是表达了这层意思。
洛飞  中级会员 | 2010-2-3 01:42:50

Re:抽空学新指南-新颖性

  前辈总结得很好,晚生斗胆来挑点刺,请指正。
laoqu wrote:
同样发明创造处理方法修改
1、  处理方法完全限制在“同日”申请情况
    对于“不同日”申请情况,“在先申请构成抵触申请或已公开构成现有技术的,应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而不是根据专利法第九条对在后专利申请(或专利) 进行审查。”
    还应包括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
  
laoqu wrote:也就是说,只要是申请日不同(无论申请人是否相同),可以利用抵触申请条款驳回后一申请。
  
  “抵触申请条款”说法不妥,对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还包括现有技术,对外观设计而言包括现有设计和抵触申请。
laoqu wrote:(2)申请人不同,一个在审查阶段,另一个已经授权
无处理方案。
 
 与以前相同,实践中给予授权,留待无效程序解决A9问题。
laoqu wrote:另:
专利法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一直对专利法九条不理解,既然不是同日申请的,前一个申请肯定成为后一个申请的抵触申请或现有技术,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审查,因此这里“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似乎没有意义。
哪位帮着解释下。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第二款规定了在这一原则下的“先申请原则”,相对于第一款是一种递进关系(其实也不完全是一种递进关系,《审查指南》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定义比“先申请原则”更狭窄,条法司解释成上、下位的关系与指南的规定是矛盾的)。这两个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原则,可以说是我国专利制度的基石。
  关于第九条第二款与第二十二条二、三款以及第二十三条一、二款的关系,打个不是很恰当的比方:前者是老子,后者是儿子。先有前者才有后者,后者是以前者为依据而来的。那么儿子生出来之后长大成人了是否可以不要老子了呢?回答是否定的,再说还有其他儿子也不会答应呢。就专利法来讲这两者也绝不是等同的,后者也代替不了前者,试问一下第三十三条为什么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第九条第二款这个“先申请原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什么时候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申请日的,为什么?还是这个“先申请原则”!再举个有关第二十四条适用的更具体的例子:甲2008年6月1日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其发明后,于2008年8月1日向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了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的声明和有关证明文件,乙于2008年7月1日就同样的内容也提交了专利申请,这种情况的结果是“同归于尽”,对乙来说是以A22.2驳回,对甲来说呢?只能是A9.2这个“先申请原则”!
laoqu  中级会员 | 2010-2-3 16:27:35

Re:抽空学新指南-新颖性

洛飞朋友指正的对,呵呵。
jiama  注册会员 | 2010-2-3 18:50:06

Re:抽空学新指南-新颖性

洛飞 wrote:
  ......    
  “抵触申请条款”说法不妥,对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还包括现有技术,对外观设计而言包括现有设计和抵触申请。

 
 与以前相同,实践中给予授权,留待无效程序解决A9问题。
 ......

实践中无效程序会如何解决呢,将涉案专利全都无效吗?
洛飞  中级会员 | 2010-2-3 21:03:38

Re:抽空学新指南-新颖性

jiama wrote:
实践中无效程序会如何解决呢,将涉案专利全都无效吗?
  对不同专利权人申请日相同的同样的发明创造的无效,审查指南里有明确规定,而且这次指南的修改本部分内容没有变化。
jiama  注册会员 | 2010-2-4 20:33:04

Re:抽空学新指南-新颖性

谢了,回头翻下指南,已经很久没碰了...
洛飞  中级会员 | 2010-2-27 18:46:47

Re:抽空学新指南-新颖性

洛飞 wrote: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第二款规定了在这一原则下的“先申请原则”,相对于第一款是一种递进关系①(其实也不完全是一种递进关系,《审查指南》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定义比“先申请原则”更狭窄,条法司解释成上、下位的关系与指南的规定是矛盾的)。这两个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原则,可以说是我国专利制度的基石。
  关于第九条第二款与第二十二条二、三款以及第二十三条一、二款的关系,②打个不是很恰当的比方:前者是老子,后者是儿子。先有前者才有后者,后者是以前者为依据而来的。那么儿子生出来之后长大成人了是否可以不要老子了呢?回答是否定的,再说还有其他儿子也不会答应呢。就专利法来讲这两者也绝不是等同的,后者也代替不了前者,试问一下第三十三条为什么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作这样的规定?③是因为第九条第二款这个“先申请原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什么时候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申请日的,为什么?还是这个“先申请原则”!再举个有关第二十四条适用的更具体的例子:甲2008年6月1日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其发明后,于2008年8月1日向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了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的声明和有关证明文件,乙于2008年7月1日就④同样的内容也提交了专利申请,这种情况的结果是“同归于尽”,对乙来说是以A22.2驳回,对甲来说呢?只能是A9.2这个“先申请原则”!
  在思考先申请原则时,想起自己曾在这个贴子中说过的上述一段话中有好多错误,以现有的理解水平来更正一下。其中主要错误以红色字体标出。
  第①个是一个低级错误。我原来认为“先申请原则”涵盖保护范围相同和不同两种情形,而实际上“先申请原则”和“禁止重复授权”原则都是针对《审查指南》所定义的“同样的发明创造”,“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包括申请日相同和不同两种情况,其是“先申请原则”的上位。
  第②个错误,打的比方是不恰当的。第二十二条二、三款以及第二十三条一、二款与第九条第二款都是相当独立的条款,前者并非要体现后者的立法思想,虽然有某种程度的交叉(指南上对这种交叉也规定了优先适用新颖性审查)。
  第③个错误,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修改原则不只是体现了“先申请原则”,也体现了专利性中的“新颖性”原则,因为超原始记载范围的修改并不一定导致保护范围的变化,还有可能仅仅使得公开内容的变化。
  第④个错误,表达和用词不严谨,应为“独立完成的同样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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