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条例规定了四个条件:
(一)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并掌握一门外语;
(三)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四)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虽然是并列的四个条件,但每个条件的掌握标准和后果并不一样,(三)和(四)与(一)和(二)就不同。
(一)和(二)中的18岁以上、理工科毕业属于硬标准,违反这一条,后果很严重。
而(三)则是软标准,谈不到违反不违反的问题。
对(四)而言,二年是一个硬标准。但何谓科技工作、何谓法律工作并没有具体的标准,所以,仍属于软标准。特别是考虑到读研究生能不能算不算“工作”的问题,的确不好说。而从(四)的立法本意来讲,读研究生也能增加一定的工作经验,所以,既便读研不算工作,个人认为,这种情况也不应该被取消资格的。而且,条例也没有规定只要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条,就应取消资格。
另外,我注意到条例修正草案(不记得哪一年发布的)中,已经把(四)给删除了,估计也是考虑到这一条件的确意义不大,毕竟是91年的法律,据现在已经快20年了!
希望景XX文别整天拿上述条文来吓唬大家。
不过对于本科毕业不到2年的,暂时还不要参加这个考试,因为很可能直接就不符合2年的规定(那些在毕业前就从事过2年工作的除外,谁说不可能有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