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专利的保密审查,从我国历次专利法的情况看,也不是2008修正案的新东西,84年专利法以及92年、2000年、2008年三次修正法的第四条都规定了专利保密审查的总原则,第二十条都规定了向外申请专利需经保密审查。只是2008年修正案中对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内涵、完成主体、审查程序作了更科学、更符合实际要求的规定,而且在第四款规定了违反的后果,在新细则第六十五条中也将第二十条第一款列入作为无效的理由。
2、关于技术保密,中国现在还只是个小学生;毫无疑问,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要多得多,他们更需要保密,自然他们的保密也走在中国之先。以美国为例,其专利法第十七节 某些发明的保密 在外国提出申请 第一八一条至第一八七条作了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