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杨同志 wrote:
偶认为:“规定期限”,是上位概念,包括但不限于“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两种期限,例如内部规定之类的。 汉典里的解释:
规定—法律用词。预先制定规则,以作为行为的标准(如在合同、条约、契约、遗嘱、法律中)
法定-法律明文规定 可行或不可行之事
指定-指明确定
从汉典的解释来看,“规定”不能对“法定”和“指定”进行上位,虽然指南时规定了指定期限一般为两个月、一通为四个月、无效为一个月,但也不能完全排除使用其他期限的可能,而且每次发通知时都要明确写明答复期限。
中华在线词典里的解释:
规定-对某一事物做出关于方式、方法或数量、质量的决定
法定-由法律、法令所规定
指定-确定;认定
从中华在线词典的解释来看,似乎“规定”又可以对“法定”和“指定”进行上位。只是上位了之后,好象更不利于理解、运用这个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款里的“规定期限”了。
从法律的严肃性来看,就象我上面所讲“规定”又介于“法定”和“指定”之间。
总之还是让人费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