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有这样一种情况:
澳大利亚,某化学类期刊或书籍的公开时间早于2010年1月2日上午十点,也就是美国华盛顿的2010年1月1日下午四点。
我在华盛顿立刻下载阅读或者请在澳大利亚的朋友帮忙传真该资料,找到其中关于新化合物的报道。并且撰写该化合物的专利申请,并在当天华盛顿专商局下班之前,将该专利提交PCT申请,并此后选择进入澳大利亚。
在澳大利亚的审查中,由于我的申请日是2010年1月1日,我的专利申请相对于我所抄袭的已经公开的期刊或书籍具有新颖性。此处假设我没有被发现抄袭。
实际上有没有人这样干?@_@
有没有什么法规是补上这个漏洞的?
由此再引出一个问题,在同时提交的申请,可能因为提交局位于国际日期变更线两侧而差一天的申请日。这样,其中一个申请将失去新颖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