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ngdaoeer wrote:
这个其实很好理解。
在先的多个申请只要符合作为母案的条件,都可以作为一个在后申请的优先全文件,就是说一个子案有多个母案。
比如A, B and C都可以作为D的优先权文件,不需要单一性要求。这样的情况在日本专利中也有出现,比如日本专利申请对一个产品的多个特征作了不同保护,在向国外申请时(基于费用或其他因素考虑)要求了A, B and C的优先权提出D,于是就会出现一个子案多个优先权母案的情况。
四楼EvansYoung的情况应该不允许,要求了优先权的子案不能作为其他专利的母案,就是不能再被要求优先权,也就是B不能作为C的优先权文件。 patent2001 wrote:
B不能作为C的优先权文件,仅限于B被要求本国优先权。
如果B是外国在先申请,即便B本身要求了A为优先权(A也是外国申请),B仍可作为C的优先权基础。见细则33条(新32条)。
四楼EvansYoung并没有说B要求了优先权,被误读了。
要求了优先权的申请,不论是本国优先权还是外国优先权,也不论是本国申请还是外国申请(或专利)都不能作为优先权的基础,这是巴黎公约的规定,也是我国专利制度所采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