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读法时有几点疑问,希望得到高手指点。
实施细则第24条的第一项规定如下:
(一)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
问题:
1.其中“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是否可以理解为,如果是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需要最迟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提交保藏?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是否也包括外国的保藏单位?否则,如果要求外国优先权的话,很难做到“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
3.其中“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中的申请日是否也是“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还是指专利法28条的申请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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