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关于主动补正问题
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规定期限内的主动修改,二是针对审查员提出的缺陷的修改或补正。
主动修改的期限要求是“法定期限”
针对审查员提出的缺陷的修改或补正的期限要求是“指定期限”,两种不是同一个概念,适用范围不同。
以你的实用新型为例,通俗的说,申请日起2个月内,你可以自发提出修改,修改内容只要不超过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就可以,这个期限的起算日是申请日。
申请日起2个月后,审查员开始进行审查,发现了你的缺陷,要求你进行补正,这时要求的期限是审查员依据规定提出的,期限的起算日是从你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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