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y_ld wrote:
最近工作中遇到一些情况,脑海中想到“禁止反悔”这句话,但不知道是在哪里看到的了,请帮我回忆一下,“禁止反悔”在哪里出现过?是专门针对代理人,还是也包括审查员承认或认同过的事实,禁止其反悔。
基于上面,设想一个场景:答OA时,若一通提出独权不符合R21.2,答复时承认并补入审查员建议的内容,但是二通时又将补入的内容删除并争辩独权原本符合R21.2,这就是反悔了吧,是不允许的吗?但并不违反A33,若二通确实理由充分呢?
禁止反悔最早出现在2001.9北京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详见
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id=294219&sty=1
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id=291080&sty=1
今年最高院不久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第六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是禁止反悔。
至于二通反悔一通已承认的内容是不违背禁止反悔的,但是审查员有可能会认为你没有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不符合细则五十一条的规定而不能接受,当然能克服指出的缺陷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