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PCT] 美国对修改的要求真宽松呀

2010-1-26 19:01
20663
最近申请人给提供一份修改,与美国授权的专利完全一致,但是按照中国的审查实践,明显超范围了,不但主题在说明书中没有提到,而且还扩大了保护范围,加入的特征与说明书的意思还不一致,竟然在美国允许,中国肯定不允许,是不是中国审查员对33条和细则51条的要求比较刻板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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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ngboy  中级会员 | 2010-1-27 00:11:56

Re:美国对修改的要求真宽松呀

美国的修改    可以依据提前1年事先提交的先发明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这是美国先发明制度带来的好处,与中国的先申请制度不一样。

所以不能说明  中国的审查刻板。

而且美国还有强大的司法后补机制,而中国没有,法律体系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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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odstone  注册会员 | 2010-1-27 01:42:33

Re:美国对修改的要求真宽松呀

loongboy wrote:
美国的修改    可以依据提前1年事先提交的先发明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这是美国先发明制度带来的好处,与中国的先申请制度不一样。

所以不能说明  中国的审查刻板。

而且美国还有强大的司法后补机制,而中国没有,法律体系也不一样

你说的是美国的临时专利吧,那个其实和先发明制度关系不大,更类似于一种国内优先权
远航  注册会员 | 2010-1-27 05:29:10

Re:美国对修改的要求真宽松呀

在修改权利要求时扩大保护范围(加进的内容没有说明书支持),应该是不允许的。个人感受是美国的审查员不像中国的审查员那么抠字眼,而且他们有时间限制,所以有的时候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尤其是从权的修改)就看得不那么仔细,以致超范围的情况发生。好在每一个专利申请的历史都公开,可以查到,如果有第三方对比一下修改前和修改后,提出无效,那也很容易取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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