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为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还有其他管辖的特殊固定,但与本问题关系不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1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司法解释的两条确定了无效审查决定的管辖权由作出无效决定的复审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机关为专利复审委,其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属于海淀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属于\"北京市一中院\"。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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