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1至4是产品权利要求,权5为方法权利要求,2、3、4是产品特征,怎么能够用于方法限定?
关于答复意见时增加从属权利要求问题,我一直有一点困惑。在代理人考试时,都增加从属权利要求。但是我认为:如果不是为了克服审查意见中指出的问题,而增加从属权利要求,即使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也是不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即要针对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关于这个问题,还请高手指点。
本例中,如果补充的从权特征是与产权特征相对应的特征,一方面要考虑这样修改是否超范围,即原说明书中是否记载有和产品特征2、3、4对应的方法特征;另一方面我认为还要看增加从权是否为了克服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不过,我听说修改后的指南不允许在答复意见时增加从权了,不知是否可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