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临时申请:临时申请首先提交的不是一个完整的详尽的技术方案,是做一些关于专利技术方案的描述和附图,就可以提交,但是必须要在12个月内进一步发展成为一份正式的申请文件,否则会失效,这样做的好处是得到一个较早的申请日,手续也会比较简单。
现在国内很多单位采取同一发明(尚有部分试验没有完成,剩余试验部分是支持新颖性或创造性的证据之一)同时申请中国专利和美国临时申请,然后撤回中国申请,等剩余试验部分完成后再美国临时申请转成正式申请,然后以PCT或直接申请回中国。很多老外也是这么干的(个人认为是个好的策略)
问题是:
1、美国正式申请的申请日应该为美国临时申请日,若后来PCT或直接申请回中国,要求美国正式申请优选权,那么审查员检索时以那个申请日为界?
2、若要求美国正式申请优选权,美国临时申请没有而美国正式申请中剩余试验部分不享受优选权?若中国其他人也申请相同专利(完成了全部试验)申请日晚于日早于美国正式申请日,会不会出现这种情况?若存在,哪不是很冤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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