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监管“灰代理”

2010-1-14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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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个专利事务所都有专利代理人助理或专利工程师的职位。顾名思义,这部分工作人员,是帮助专利代理人做辅助工作的。
        但是,现在的现实是,很多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助理已经承担了专利代理人的全部工作或主要工作,专利代理人只是在申请文件上挂个名而已。
我将这种现象,称为“灰代理”现象。这种现象,与“黑代理”的区别在于,“灰代理”是在合法的专利代理机构存在。
        很多人以“能力论”(说此部分专利代理人助理具有专利代理的能力),来为这种现象披上合法的外衣。但照此推论,一些“黑代理”也具备一些专利代理能力,那也应当让“黑代理”合法存在。也有人以目前专利代理人数量少来解释这种现象,但诡异的是,目前有四千多专利代理人资格证拥有者并没有申领执业证,有部分申领执业证者其实还是在挂证!也就是说,目前专利代理人总数少的情况下,其实还有很大一部分由专利代理人资格者没有实际参加专利代理工作!
        从本质上讲,无论是“黑代理”还是“灰代理”,都是不诚信的表现,都是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的,都应当在禁止之例。“灰代理”的存在,养肥了一些专利代理人合伙人,但却使得很多有证的专利代理人远离专利代理行业,导致挂证现象日益严重,恶性循环。“灰代理”是不诚信的专利代理人,追求利润的产物。
        我并不是说要禁止各个事务所招助理,而是要让助理回归本位,做辅助性工作或者在专利代理人的指导下实习,而不是让专利代理人助理做专利代理人的工作。
        但监管灰代理,比监管黑代理,难度要大得多。黑代理,只要是不是合法成立的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就是黑代理,很容易判定。但如何判定一个专利代理人助理,在一个合法的专利代理机构中,是否“被越位”(专利代理人助理实际上是被代理机构要求承当专利代理的主要工作或全部工作),很困难。
        我建议可以通过规定专利代理人与助理的合适配比(如1-2位),以及重点监控年代理200件案子(发明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量可放宽)以上案子的专利代理人,来达到打击灰代理的目的。规定专利代理人与助理的合适配比的合理性在于,一位专利代理人承担了主要工作后,其辅助工作,肯定不需要很多助理来做。重点监控年代理200件案子以上的专利代理人的合理性在于,专利代理人不大可能做这么多案子,而灰代理做的案子,都要挂专利代理人的名上交,年代理量超过200件案子的专利代理人,极有可能其代理的案子是别人完成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意识到,灰代理现象,目前越来越严重。监管不力,导致一些专利代理人肆无忌惮,越来越不诚信。在某次网上交流时,有网友质问条法司司长,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搜索到,某某专利代理人,一年代理上千件案子,这种现象正常吗?司长当时并没有回答。但明眼人都可以明白,这是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灰代理现象日益严重,导致挂名代理人名下年代理案子量奇多的不正常现象。大家应当意识到,灰代理和黑代理一样,是专利代理行业的毒瘤,会危害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危害委托人的利益。
        在此特别要指出,大所在杜绝“灰代理”上面,负有重要责任!实际上,这种做法,是由一些大所传出来的。目前,一些大所也存在“灰代理”的问题。我认为,大所应当趁现在“灰代理”还没酿成苦果的时候,解决这个问题。大所完全有能力多聘用专利代理人,吸引有资格证但游离在此行业的人才,安安心心做案子,踏踏实实促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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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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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巴山来客  金牌会员 | 2010-1-15 01:20:26

Re: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监管“灰代理”

嘿嘿 坐等骂人的

ps:我倒是想支持你这个观点  不过跟国情不符啊    现在才这么点执业的代理人  根本就完不成每年的那么多案子  这种现象果汁局也只能默许   而且在任何行业 这种情况都是存在的  比如执业药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监理师等等  做事的通常没资格署名   署名的通常不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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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10-1-15 01:27:31

Re: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监管“灰代理”

个人认为,lz所说有些道理,只是有点太绝对了。

当前国情,理论上讲,控制每个代理人的年最高代理量应该是可以实现的,但现实操作,恐怕…………呵呵

当前愈演愈烈的价格战就是代理人稀缺观点的最有力打击。
telmey  高级会员 | 2010-1-15 02:42:54

Re: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监管“灰代理”

会计师事务所好像也这样吧
律所好像也这样吧
这个是行业潜规则
想署名可以考虑跳出来自己办公司
大巴山来客  金牌会员 | 2010-1-15 03:03:57

Re: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监管“灰代理”

我有点好奇  楼主每天不需要工作么?  哪来时间和精力想这些鸟事?
benson198458  版主 | 2010-1-15 03:30:52

Re: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监管“灰代理”

先建议果汁局监管自己的员工不要出去培训收费??

这个貌似也不合法呢。只许州官放火?

无证并不代表做不好,有证并不代表做得好。大家都是辛辛苦苦赚钱,还是赚的小钱,却无情地被扣上黑代理、灰代理、违法代理条例等等。

果汁局的员工,只要没有退休,培训算不算兼职?违反专利法或公务员法不?

帮忙问下,困扰我很久了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0-1-15 17:03:37

Re: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监管“灰代理”

benson198458 wrote:
先建议果汁局监管自己的员工不要出去培训收费??

这个貌似也不合法呢。只许州官放火?

无证并不代表做不好,有证并不代表做得好。大家都是辛辛苦苦赚钱,还是赚的小钱,却无情地被扣上黑代理、灰代理、违法代理条例等等。

果汁局的员工,只要没有退休,培训算不算兼职?违反专利法或公务员法不?

帮忙问下,困扰我很久了
审查员不是公务员。
他们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此外,审协的还是合同制。
他们出来讲课,当然是经过单位允许的,属于工作的部分。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10-1-15 17:21:02

Re: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监管“灰代理”

景运嘉文 wrote:
审查员不是公务员。
他们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此外,审协的还是合同制。
他们出来讲课,当然是经过单位允许的,属于工作的部分。

这个问题,lz有点搞混了奥。
专利局的审查员是事业单位工作的公务员,严格说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公务员。
审协的审查员是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现在的事业单位,统统实行聘任制,也就是你说的合同制。
另外,审查员的讲课是否合规与是否经过单位允许没有对应关系,不能说经过单位允许的就是合规的。直接点解释就是,审查员都是国家财政出钱聘用的专职人员,国家财政的钱是来自于全体纳税人的。也就是说,审查员是拿国家财政的钱替国家办事的人员。他们的工作时间是已经被国家买了的,国家是付了钱的。在国家付钱买断的时间内,不是干国家交待的工作,而是到外边搞有偿培训,只要这个培训不是国家安排的(是不是大家都知道),收费不是上缴国库(是不是大家都知道),就是不合规的。
从单位属性讲,专利局和审协都不具备对外进行收费式培训的资格,他们的对外收费培训都是不合规的。
描述事实而已,没有向果汁挑战的意思哈:)
t2d5w8  注册会员 | 2010-1-15 17:46:53

Re: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监管“灰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人条例草案(草根版立法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专利代理人制度,解放知识,解放人才,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性服务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自由竞争机制,排除各种形式的垄断、保障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规范专利代理服务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充分竞争条件下的市场秩序,发挥专利代理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合伙企业法》、《行政许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特指专利代理人在国家机关面前代表委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为委托人利益处理专利事务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人,特指依本条例取得专利代理资格,并经注册公示为社会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  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专利代理人的诚实劳动应当受到尊重。专利代理人从业应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社会、政府、委托人的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专利代理人、专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的行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  专利代理人可以组建专利代理人协会。

专利代理人协会应当以维护行业信誉和会员合法权益为宗旨。

专利代理人协会是会员自治组织,不受非法干预,协会会员应受协会章程及决议约束。

第二章  专利代理人

第七条  国家依照行政许可法实行专利代理服务市场准入,实行专利代理人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第八条  通过考试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自然人,经中国专利代理管理机构注册公示方可以专利代理人名义执业。

通过国家间、地区间资格互认取得注册公示的自然人视为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九条  专利代理人的人身权利和自由等基本权利不因从事专利代理而受非自愿限制或剥夺。

第十条  专利代理人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不能取得专利代理人注册公示。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人只有在注册公示有效期间的专利代理行为享有取得报酬的请求权利,专利代理人取得报酬请求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人具备律师执业条件的,可以使用专利律师称谓。

第三章 专利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是专利代理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营业组织。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人组建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章程应当合法并公示。

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对委托人的责任承担不替代承办专利代理人对委托人专利代理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与组建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同时注册公示。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包含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对委托人提供包括专利代理服务在内的综合服务的营业组织。

第十九条  专利代理人服务于企业、政府的应注册公示,取得报酬的请求权义务主体仅限于所服务的企业、政府部门。

第二十条  独立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专利代理人应当是专利代理人协会会员,与专利代理人协会签有担保协议并持有执业责任险保单。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扶持专利代理人组成有规模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型专利代理机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推定专利代理人在国家机关面前代表委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为委托人利益处理专利事务的活动为有权代理,代理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非专利代理人在国家机关面前代表委托人以委托人名义代理委托人处理专利事务的活动负有向国家机关证明代理权真实有效的义务,不能证明或不能充分证明的,国家机关应当拒绝其代理的相关请求。

第二十四条  任何未取得专利代理人注册公示,以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的名义开展有偿专利代理事务的,其代理行为无效,其收取的费用应返还委托人;拒不返还或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以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名义招揽业务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1年4月1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专利代理条例》同日起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在这些专利代理机构中依法执业的专利代理人,在本条例施行后可以继续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的名义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起草说明尚未形成文字,敬请期待!

起因见《专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一文

以上文字放弃著作权,任网友改删、采用或转载!
t2d5w8  注册会员 | 2010-1-15 17:59:11

Re: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监管“灰代理”

lz显然是在与虎谋皮,专利局与机构靠什么谋利?瞎呼吁!

现行专利法中的专利代理成了“专利代理机构”法定垄断的业务,与1991 年颁布实施的《专利代理条例》结合,

专利代理成了中国专利局的“专利”。

《专利代理条例》所废止的《专利代理暂行规定》将“司法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和团体”也排除在外,不许染指。

中国专利局将这种“专利”以批准注册的方式“许可”给“专利代理机构”。并规定专利代理人只能别无选择的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否则,就不能以“专利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专利代理活动。 

  这不是法定的行政垄断又是什么?

同时负有专利代理服务市场准入许可责任的中国专利局对专利代理机构大量聘用没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是不争的事实。 

专利代理机构聘没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要便宜得多,符合利益最大化的企业原则!

根子就在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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