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请教:软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问题

2010-1-13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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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在软件发明专利申请中,我们一般写一个方法独权和一个与方法独权对应的装置或系统独权,在具体实施方式中,是先描述系统还是先描述方法比较好呢?在描述系统时,给出组成系统的模块、功能及连接关系是否就可以了,在描述方法时再将各模块的工作过程与方法结合描述,即给方法各步骤加上动作主体(系统中的模块)?在具体实施方式中方法各步骤加上动作主体,而在方法独权中不加,如果审查员指出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要求加上动作主体,如何答复?在具体实施方式中描述方法时,不加动作主体,那么对系统各功能模块之间的协同工作过程的描述是否足够清楚和完整?

    希望高手给予指点,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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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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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10-1-14 00:32:54

Re:请教:软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问题

没有主体就相当于缺少主语,当然不清楚、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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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glou  中级会员 | 2010-1-14 01:31:34

Re:请教:软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问题

没有主体,相当于说各种主体都可以。

如果别人(一般技术人员)看了你的说明书,可以想到相应主体,就行。
另外,你说“主体”是系统的模块,而作为流程图中的模块,常常是一个操作的环节,可以用方法来阐述。

比方说,某专利的方框图中有“编码器”这个模块,它在方法权项中可以用“编码”这个“操作”来对应,至于这个动词(谓语)的主语是谁(cpu还是cpld……)不重要,至少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知道的情况下,这里是没必要写的。
wenyongming  注册会员 | 2010-1-14 22:08:57

Re:请教:软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问题

binglou wrote:
没有主体,相当于说各种主体都可以。

如果别人(一般技术人员)看了你的说明书,可以想到相应主体,就行。
另外,你说“主体”是系统的模块,而作为流程图中的模块,常常是一个操作的环节,可以用方法来阐述。

比方说,某专利的方框图中有“编码器”这个模块,它在方法权项中可以用“编码”这个“操作”来对应,至于这个动词(谓语)的主语是谁(cpu还是cpld……)不重要,至少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知道的情况下,这里是没必要写的。

首先,感谢回复!在具体实施方式中,如果方法步骤没有主语,即没有功能模块名称,那么对系统的描述,是否清楚呢?我主要想问的是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撰写。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10-1-15 08:02:34

Re:请教:软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问题

wenyongming wrote:
在具体实施方式中,如果方法步骤没有主语,即没有功能模块名称,那么对系统的描述,是否清楚呢?我主要想问的是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撰写。
我前帖其实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下面再拓展解释一下:
“没有主语”不等于“没有功能模块名称”。
产品权项中的“模块名称”,应该对应方法权项中的一个“操作环节”,可以是主谓(宾)结构,可以是动宾词组的“仅谓语”结构,可以系表结构……
是否充分公开,不取决于句子成分是否完整--因为语言本身是可以省略部分成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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