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雁南飞 wrote: 各位大虾: 细则中的这句话怎么理解? “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我是新手,请给与指点,谢谢!
dove wrote: 这很简单, 比如说权3引用了权1或2,这里引用只能是权1或权2而不能是权1和权2,也就是说权3的内容只能和权1结合形成一个保护方案,或者权3内容和权2结合形成一个保护方案,而不能把权1 权2 权3全部结合起来; 至于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就是说权4可以引用权3,但是 权4不能同时引用权3和权1,不能多项引用多项,就这么简单.
piaoyushifen wrote: 老兄:你说的“权4可以引用权3”好像不对吧!别误导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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