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新手问一个关于无效的问题

2010-1-12 01:41
506724
各位同仁、前辈
    本人最近接触无效比较多,所以对无效的感触也蛮复杂的,如果说原文件A包含对比文件B的所有技术特征,那就说明A侵犯B的权利的话,那对于所有的首创性的且仍有效专利,岂不是后面的改进型专利都会涉及到侵权的问题中吗?比如说:液晶电视、笔记本电脑。但是就目前来说,这些产品已经很普及了,个人觉得这个想法很不靠谱,希望哪位同仁能够指点迷津,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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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专用  注册会员 | 2010-1-12 02:08:22

Re:新手问一个关于无效的问题

mike123 wrote:
各位同仁、前辈
    本人最近接触无效比较多,所以对无效的感触也蛮复杂的,如果说原文件A包含对比文件B的所有技术特征,那就说明A侵犯B的权利的话,那对于所有的首创性的且仍有效专利,岂不是后面的改进型专利都会涉及到侵权的问题中吗?比如说:液晶电视、笔记本电脑。但是就目前来说,这些产品已经很普及了,个人觉得这个想法很不靠谱,希望哪位同仁能够指点迷津,不胜感激!

没看懂。
不知道哪个“文件”是“哪个文件”;也不知道是哪个“文件”竟然侵犯了哪个“文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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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巴山来客  金牌会员 | 2010-1-12 02:26:09

Re:新手问一个关于无效的问题

不知道你所谓的接触无效是指在复审委网站上看看无效案例呢
还是代理参加无效程序

如果是前者  建议抄写专利法第十一条  100遍
如果是后者  建议抄写整部专利法 100遍
mike123  注册会员 | 2010-1-12 16:53:22

Re:新手问一个关于无效的问题

可能是我没有表达清楚,我想问的是为什么笔记本或者液晶电视自发明以来不过20年的发明保护期限,但是为什么还是有很多申请人可以申请相关的专利,而且很多厂商都投入生产,如果其首创性的发明的保护范围最大,那以后申请的专利不是都落入到在先申请的首创性发明中了吗?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岂不是侵权吗?
以上是我真正想要问的问题
还有另一个问题,如果我说的成立,那为什么还有那么多改进型专利呢?如果申请后制造销售,那是不是仍然有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呢?
入行尚浅,词不达意,也希望各位能够多一点耐心看我的问题,不胜感激!
mike123  注册会员 | 2010-1-12 17:05:37

Re:新手问一个关于无效的问题

sunallen说的有道理,但是现在我问的是后申请的改进型专利是否会很不稳定,易被无效掉,既然被无效掉,是否会造成在后申请的申请人销售相关产品的侵权可能。回到我要请教的问题,那为什么还存在那么多的改进型专利呢?请指点
大巴山来客  金牌会员 | 2010-1-12 17:11:21

Re:新手问一个关于无效的问题

mike123 wrote:
sunallen说的有道理,但是现在我问的是后申请的改进型专利是否会很不稳定,易被无效掉,既然被无效掉,是否会造成在后申请的申请人销售相关产品的侵权可能。回到我要请教的问题,那为什么还存在那么多的改进型专利呢?请指点
建议抄写专利法第22条100遍
mike123  注册会员 | 2010-1-12 17:22:57

Re:新手问一个关于无效的问题

大巴山的来客前辈,你能够看我的帖子我就已经很知足的,但是既然你有耐心看我的帖子,为什么不多点耐心讲解下呢?
作为新人肯定有理解不到位的情况,专利法我是看过,但是我更希望能够聆听我们专利行业有经验的前辈的观点,这样可以让我有个更立体的理解。孔子都不齿向儿童求问,更何况一个对无效理解不深的新手呢?
我希望前辈耐心的讲解下,谢谢!
大巴山来客  金牌会员 | 2010-1-12 17:31:38

Re:新手问一个关于无效的问题

好问 固然好
但是一点点小问题就拿出来问 反而无助于你的学习
从你问的问题看来 你很多基本的概念都不清晰 什么是侵权不清楚 什么是创造性也不清楚  那就算别人给你细致的讲解 也不一定能有好的效果
很多问题 可以自己先查阅一下资料 或者在论坛检索一下  实在找不到答案  再来问比较好
李震勇  注册会员 | 2010-1-12 17:51:35

Re:新手问一个关于无效的问题

LZ所问的问题确实涵盖范围比较广,至少包括了:
1、专利授权的条件
2、从属专利与在先专利的关系
3、侵权的判定
4、专利的实施许可,等等
上述任何一项都又包含了很多相关的法条和解释,所以,要细说起来的确是可以写一本书了。
这里推荐给你一点关于从属专利方面的内容
从属专利概念
  对于从属专利,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正式的定义,《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我们更多地从强制许可的角度去理解该规定,但此处虽然不提及“从属专利”,更没有对从属专利下定义,实际上已被公认为对从属专利含义的一种指定。1993年8月16日最高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提到:“……在后的专利技术是对在先的专利技术的改进或者改良,它比在先的专利技术更先进,但实施该技术有赖于实施前一项专利技术,因而它属于从属专利”。这是我们能找到的法律上对从属专利的解释。

  《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从属专利,又称改进专利。指一项专利技术的技术方案包括了前一有效专利;即基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它的实施必然会落入前一专利的保护范围或者覆盖前一专利的技术特征,它的实施也必然有赖于前一专利技术的实施。从属专利的形式主要有:(1)在原有产品专利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2)在原有产品专利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发现了原来未曾发现的新的用途。(3)在原有方法专利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发现了新的未曾发现的新的用途。

  从这两级法院的解释来看,我国对从属专利的定义并不是很一致。最高院的解释突出技术的改良和更先进性,而北京高院的解释则包括了发现新功能。北京高院的解释更加明确一些。

[编辑]从属专利的认定
  对从属专利的认定,从更加完整、简明而容易操作、适合司法和专利审查实践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角度,可以考虑如下两个原则:

  1、全面覆盖

  从属专利相对于其基础专利具有全面覆盖性。从属专利必然包含基础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正是如此,从属专利的实施有赖于基础专利的实施。从属专利除了其技术特征相对基础专利全面覆盖外,还“增加了新的技术内容”,具有新的技术特征,这种新的技术内容或者说技术特征,使从属专利较基础专利技术上更进步。此外,从属专利新的技术内容,也可以是对基础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一般(上位)概念技术特征的具体(下位)化,如果这种具体化的技术特征没有被基础专利说明书披露,并且具有技术进步,从属专利就至少在某方面较基础专利更进步。如同一件专利或专利申请的从属权利要求相对独立权利要求具有“附加的技术特征”,这种附加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对一般概念特征具体化的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特征一样,从属专利相对基础专利在这方面很相似。

  2、创造性

  除了上述“全面覆盖”外,从属专利相对基础专利具有创造性,这正是其“技术更先进”,具有“重大技术进步”的原因所在。从属专利与基础专利相比具有创造性,是从属专利成立的基本要求。一般情况,就专利创造性而言,这只是从属专利所满足的必要条件,作为专利在其创造性评定中要比对的是一份或者多份对比文件的不同技术内容的组合。相对基础专利,从属专利增加了新的技术内容,它“比在先的专利技术更先进”,“对在先专利的一种改进”,“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由此可以说明,从属专利相对基础专利具有创造性。

  可是,“技术更先进”、“改进”、“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这些都是概念性的,其内涵与外延不够明确,判定的标准难以把握。由于在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专利无效及其关联的行政诉讼中,总是涉及创造性的评定;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别是《审查指南》,对创造性的概念、审查原则和基准以及创造性判断标准,已有比较全面、具体的阐述。因此,将“创造性”作为原则之一,认定从属专利就比较好理解、好掌握,也好操作。看后一专利是否是前一专利的从属专利,在于判断后一专利相对前一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是否是“全面覆盖”和具有创造性。

[编辑]从属专利的性质
  因为从属专利是对在先的专利技术的改进或者改良,所以只要对在先的专利进行研究,比较容易提出比在先的专利技术更先进的技术,这是是从属专利开发的策略。

  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是指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以前已经取得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有赖于前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并且在依照上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的申请,给予其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编辑]从属专利的实施
  在有关权利冲突中,从属专利与基础专利是相冲突的。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作为被告方的从属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在没有取得实施基础专利强制许可的情况下,除非达成调解,法院会判定被告侵犯专利权,作出侵权赔偿决定。这同一般的专利侵权判断、专利侵权诉讼与司法裁定中所依据的原则别无两样。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应当依据中国专利局授予的有效专利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审查其是否受到侵害。至于原告的专利权或者原、被告双方各自拥有的专利权是否真正符合专利性条件,应当由诉讼当事人通过撤销程序或者无效程序解决;诉讼当事人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撤销或者宣告对方专利权无效的,法院应当认定诉讼当事人拥有的专利权有效。

  对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不同的人都拥有专利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不同的发明人对该产品所作出的发明创造的发明点不同,他们的技术方案之间有本质区别;二是在后的专利技术是对在先的专利技术的改进或者改良,它比在先的专利技术更先进,但实施该技术有赖于实施前一项专利技术,因而它属于从属专利;三是因实用新型专利未经实质审查,前后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或者等同,后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属于重复授权。

  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只要原告先于被告提出专利申请,则应当依据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审查被告制造的产品主要技术特征是否完全覆盖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在一般情况下,前述第一种情形由于被告发明的技术方案同原告发明的技术方案有本质的区别,故被告不构成侵权。后两种情形或者被告为了实施其从属专利而未经在先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了在先的专利技术;或者由于前后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或者等同,被告对后一项重复授权专利技术的实施,均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因此,法院不应当仅以被告拥有专利权为由,不进行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分析判断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应当分析被告拥有专利权的具体情况以及与原告专利权的关系,从而判定是否构成侵权。
q53414310  中级会员 | 2010-1-12 17:54:09

Re:新手问一个关于无效的问题

楼主的意思我大概可以理解。比如,现有专利A,其特征为a+b+c,现在对A专利进行了改进,在原有基础上创造性的加入了特征d,申请专利B,这样B专利就是a+b+c+d,在审查B的新颖性时,专利B是否侵专利A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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