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请教 关于细则上的一个问题

2010-1-11 05:41
35781
请教杨老师一个问题
细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提交的文件邮递延误的,申请人自发现延误之日起1个月内证明该文件已经在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前5日交付邮寄的,该文件视为在期限届满之日收到。但是,申请人提供证明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6个月。
因为在细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出现了两个日期 30个月 和32个月
请问 申请人提供证明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期限,这个日期指30个月 还是32个月?  谢谢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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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10-1-15 19:54:16

Re:请教 关于细则上的一个问题

你好,这个内容指南中没有具体明示的规定,从合理性的角度,如果已经按规定办理纳宽手续且缴纳宽限费后,提供证明的时间应该指32个月。另外,本次细则修订意见稿中已经将该条款删除,有关规定可能被移入审查指南,因此新细则出台后的有关内容,请关注新细则和新指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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