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伦敦协定》生效之后,生效部分的整体费用大大下降。然而,由于并不是各个国家都通过了《伦敦协定》,因此可以将欧洲专利成员国分为三种,区别对待:
第一类:签署了《伦敦协定》的,并且与欧洲专利局使用的3种官方语言(英法德)之一共为官方语言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欧洲专利将自动生效。需要按时缴纳年费,来维持这些国家专利的有效性。这些国家主要有英法德及瑞士等国家。
第二类:签署了《伦敦协定》的,但没有任何一种官方语言是欧洲专利局使用的三种官方语言之一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需要把权利要求书翻译成其使用的官方语言,而不需要翻译说明书。如果荷兰,瑞典等国家。
第三类:没有签署《伦敦协定》的国家,对于这些国家,需要把专利全文翻译成相应的官方语言。比如意大利,西班牙,奥地利等国家。
具体的国家名单,可以通过欧洲专利局的网站找到最新最全面的信息。
对于第一类国家,虽然不需要专利翻译,但仍需要向相关的国家专利局按时缴纳年费,来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强烈建议申请人指定当地代理来管理该专利,譬如年费的缴纳,时限的管理,以及接收转发相关的官方文件,保证专利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