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仁,近日收到审查员电话,苦思良久也没思路,请教。
一个中药的案子,公布文本是:权1,一种治疗A的中药,包括如下XX(若干种中药)。权2,限定了权1的药材用量。权3,一种治疗A的外用中药,包括YY,在酒中浸泡而成。权4,限定了权3的药材用量及酒精量。说明书提到权1描述的是口服药,使用时,所述口服药与所述外用药组合使用。实施例举例若干患者服药情况,未明确是单用还是组合用。
一通时,审查员指出权1、权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某同事就把权1、权3合并了,改为:一种治疗A的中药,由口服药和外用药组成,所述口服药包括如下XX;所述外用药包括YY,在酒中浸泡而成;并提交。
近日,审查员打来电话,通知把原权3、权4的进一步限定全部合到权1。这个本没问题,但我觉得一项权利要求写出两个剂型,实在别扭。请教各位如何挽救?
附:一种无花果、叶100-200g,该如何解释?一种无花果和无花叶共100-200g,还是一种无花果或叶100-200g,还是一种无花果或叶各100-200g,明确的是,审查员指出第三种解释超范围了!!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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