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企业专利实务版)

2010-1-5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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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本人根据自己几年的专利实务工作总结的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简化版,希望对各位同仁有所帮助,尤其是对刚刚入行的同仁们!
   内容主要包括修改说明、形式缺陷、新颖性、创造性、分案申请、公开不充分等等常见的专利申请答复说明及其模板。
   其他企业专利实务可以浏览——专利新园的博客。
http://blog.163.com/ip_attorney/blog/static/13050691720100441610589/?mode=edit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尊敬的审查员先生/女士:
首先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地审查。申请人仔细研读您的意见,同意您在意见中提出的有关     的审查意见;但对于    查员意见,申请人持不同观点。针对您的意见,申请人重新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陈述了意见,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修改说明*******************************
一、修改说明(要有单独的修改说明部分)
解析:这部分主要是针对“权利要求书替换页”的说明。重点针对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说明,修改了形式缺陷(使之满足实施细则第20——“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重新补充了**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记载于说明书**处,因此修改没有超出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
注意在说明中掌握技巧,分部分说明:
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主题名称和共同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区别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引用部分(引用的编号和主题名称)+限定部分(附加技术特征)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关于公开不充分的反驳********************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符合专利法第26第4款——“全权利要求应当以书明书为依据,说明请求保护的范围”。)
解析:具体说明,在具体实施方式中虽然仅仅描述了A,但是在说明书中记载了B、C、D,又A、B、C、D同属于一类,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推知将B、C、D同样依照A的实施方式,解决同样**问题,取得同样**效果。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定本申请给出的技术方案同样适用于B、C、D,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关于新颖性****************************

三、关于新颖性
(单独对比原则)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具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2-10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新权利)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直接给出单独对比的结论)。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       的技术方案,但没有公开新权利要求1中的A技术特征。
2)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直接给出单独对比的结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       的技术方案,但没有公开新权利要求1中的A技术特征和B技术特征。
3)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新颖性。
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任何与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关或相同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2-10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有新颖性。
2.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5具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14-15为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新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直接给出单独对比的结论)。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       的技术方案,但没有公开新权利要求1中的C技术特征。
2)新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直接给出单独对比的结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       的技术方案,但没有公开新权利要求1中的C技术特征和D技术特征。
3)新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新颖性。
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任何与新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相关或相同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2-15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1具有新颖性,因而从属权利要求12-15也具有新颖性。

**************************关于创造性****************************

四、关于创造性
1.权利要求1-10具有创造性。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提供的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  与本发明技术领域相同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近)           ,且公开的技术特征与新权利要求1公开的技术特征最接近,因此确定对比文件  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第二步: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以及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解决了怎样的技术问题;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 1 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取得了             技术效果,从而解决了         技术问题。
第三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没有给出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以及其他对比文件或者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与其他对比文件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也没有给出给出应用本发明的技术手段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
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1 没有给出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 2  也没有给出给出应用本发明的技术手段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对比文件 3  中虽然也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该篇对比文件中起到的作用     ,与为解决本发明针对的技术问题所起到的作用不同,所以对比文件  3 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1  中解决技术问题的任何启示。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本发明通过    技术方案,取得了     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0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11-15具有创造性。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提供的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  与本发明技术领域相同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近)           ,且公开的技术特征与新权利要求1公开的技术特征最接近,因此确定对比文件  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第二步: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以及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解决了怎样的技术问题;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1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  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取得了             技术效果,从而解决了         技术问题。
第三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没有给出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以及其他对比文件或者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与其他对比文件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也没有给出给出应用本发明的技术手段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
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1 没有给出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 2  也没有给出给出应用本发明的技术手段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对比文件 3  中虽然也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该篇对比文件中起到的作用     ,与为解决本发明针对的技术问题所起到的作用不同,所以对比文件  3 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1  中解决技术问题的任何启示。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本发明通过    技术方案,取得了     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独立权利要求1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15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12-15也具备创造性。
   
***********************关于分案申请********************************
                                                     
五、关于分案申请
(理论基础)
专利法33.1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专利法实施细则35
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分案申请的几种具体情形
1、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两个以上独立权利要求)。
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1)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或者2)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替换原独立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在此情况下,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或替换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3、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包括从属权利和其它独立权利)之间缺乏单一性。
某一独立权利要求(通常是权利要求1)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甚至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缺乏单一性,因此需要修改,对于因修改而删除的主题,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例如,一件包括产品、制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请,经检索和审查发现,产品是已知的,其余的该产品制造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与该产品用途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显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需要修改。
(解析)
1、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11具有单一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    和独立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   ,它们具有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因此具有单一性。
2、分案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新独立权利要求1和新独立要求要求11不具有单一性。
分案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   ,其与新独立权利要求1和新独立要求要求11之间不具有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因此不具有单一性,需要以分案的形式提出。
3.分案申请权利要求1-5具有新颖性。
   分案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    ,具有新颖性。理由如下:      。
   分案申请的从属权利要求2-5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在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必定具有新颖性。
申请人相信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克服了存在的缺陷,请审查员先生/女士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继续对本申请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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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个回复

倒序浏览
haiyangsheng  新手上路 | 2011-12-7 11:50:20
很有用的参考材料啊。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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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arlson  注册会员 | 2011-12-7 20:01:29
谢谢分享
ziwen_liu  注册会员 | 2011-12-15 17:04:09
反驳法26条第4款不清楚问题,有木有模板~
2010sharon  新手上路 | 2011-12-20 10:34:28
模板,值得借鉴!
tianzhiyi  新手上路 | 2011-12-20 16:46:31
感谢楼主
lanzhu0726  新手上路 | 2011-12-28 10:55:52
好,非常受用
qmmao2000  新手上路 | 2011-12-31 11:28:33
非常感谢,这些实践中得到的总结。太实用了。
无敌馋嘴猫  注册会员 | 2011-12-31 14:29:33
很系統~
jiuhuichang  认证会员 | 2012-1-4 17:06:18
好好學習,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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