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考虑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问题容易理解,但当该问题与相同发明创造、优先权等问题同时考虑时就有些疑惑了。如:
1、有两项不同申请人同日申请的专利其权利要求相同(即:重复授权问题),其中一项专利申请没有实施例(即: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另一项专利申请有充分实施例(即: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这种状况两个申请人还需要按照专利法相关规定进行协商类确定专利授权吗?
2、在先申请没有实施例(即: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在后申请有充分实施例(即: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相同,那么在后申请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能不能成立?
这个问题确实令人困惑,希望专业人士帮忙解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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