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oliu wrote:
通过邮寄购买侵权产品,购买方收货的地点能否认定为销售行为地?购买方所在地的法院有权管辖吗?当然前提是,收货地点与被告所在地不在同一法院管辖范围。
请各位大侠多多指教。 我知道有一件诉讼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听说最高院有一个解释认为:邮寄且货到付款的所在地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或销售行为地),于是原告以邮寄并以货到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产品,然后以生产厂家和销售商为被告向原告所在地的中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并获准立案;但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最后地方高院终裁决定由销售商所在地的中院管辖,其理由是:被控侵权产品的交付及货款的支付系因原告根据其意愿自行选择而发生在原告所在地,该事实的出现具有任意性和不受被告控制的特征,因此不能认定原告所在地为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或结果发生地。
向高手请教:最高院是不是有这样一个解释?如果有的话,该地方高院的终裁是不是与其有冲突?其他类似案子的结果是不是有所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