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大众汽车所申请注册的“途安”商标未获批准是由于和绍兴第二汽车配件厂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安途”商标近似。“安途”商标早在1997年就已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商品是汽车配件。
商评委认为,“途安”与“安途”在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呼叫上也可能一致,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并存于市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等。
大众汽车则认为,申请商标的产品于2003年上市以后,在世界上获得广泛声誉,获得多项荣誉,申请商标获得广泛的知名度,消费者对其品牌施以较大注意力,一般消费者不会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混淆。
法院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配件商品属于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均有交叉之处,已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途安”构成,引证商标由汉字“安途”、拼音“AN-TU”及图形构成。
审理法官说,虽然现代汉语的认读习惯一般是从左至右,但由于沿袭旧时传统,不能完全排除从右至左认读汉字的可能,“途安”与“安途”在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呼叫上也可能一致。
审理法官表示,原告所提申请商标在上市以后获得广泛声誉和多项荣誉以及广泛的知名度的理由,未在复审程序中提出,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所以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原告请求撤销复审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完)
根据这一案件的上述事实,我们在不考虑原告是否上诉以及上诉判决的情况下,针对以下问题发表你的意见。
1、 两个企业的商标一旦构成相同或者相似,谁的利益会因此而受到损害?
2、如果大众公司的“途安”商标确实有了比较高的知名度,法院是否应当考虑其获得注册?为什么?
3、你认为将大众汽车公司作为著名公司的代表,在该案例中可以得到的教训和启示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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