斑竹:
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咱们即不评价该代理所这样做是否会对其他代理所业务造成影响,不过还是可以大体以两种情况来处理了
1、该申请人已经委托了专业的代理机构办理了商标申请,那么对于斑竹提出的这家公司的行为在行业里是不是特别认同的,因为能做为代理机构的,就必然有能力完成申请人后续的一些工作(注*代理机构注销的除外);
2、申请人自己办理的,个人认为这部分人群还是很需要这样的代理机构为其提供这样的服务的,本人认为其存在就有起价值,就看被服务人是否认你了。
不过行业是特别反感这样的行为的,因为有的客户有种上当的感觉。其他的就不多说了。
我的观点是,存在就有其存在的理由,存在就是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