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撰写时,如何用效果对保护范围进行限定
权利要求中可以采用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的方式,条件是功能性限定能更清楚地限定了发明或实用新型。通常能用形状、结构特征清楚限定技术特征就不能用功能性限定,只有当说明书中有多个实施方式,用形状、结构特征无法将其限定而采用功能性限定方式可清楚限定时,才对此技术特征采用功能性限定。当然,如果说明书中仅给出一个具体实施方式,而对其中的某一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立即想到现有技术中还存在其他具有相同功能的类似结构也允许用功能性限定。
但是,不允许出现纯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尤其不允许将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改进表述成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等同的功能性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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