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文件的补正修改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要求,但总体应符合专利法第33条关于专利文件修改不得超越原始文件(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范围的规定。
问题是:
1、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是否可以扩大?
2、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是否可以缩小?
3、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可以缩小,那么以下修改是否在所有阶段都可以被接受:
a、参数表达范围缩小,技术特征如:20度~80度,修改为:30度~60度;
b、多个参数删除一部分,技术特征如:10度、30度~40度、50度或60度~70度,修改为:30度~40度或50度;
c、上位概念变为下位概念,技术特征如:水果,修改为:苹果或梨;
d、多个可选择概念删除一部分,技术特征如:香蕉、苹果或梨,修改为:香蕉或梨。
有劳专业人士帮忙解答。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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