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无效题:删权1,5,6,合2,3,4。意见陈述按照零七年真题模板答复。针对合并修改后的超过一个月提出的理由和证据可以接受但外观与实用新型为不相同的发明,同时存在这两种专利权不违反第九条的规定。实用新型是不能用针对材料本身提出技术方案,因此删除权6。对代理人异议的搞砸了,但不知道乱答会不会倒扣分。 第二部分撰写:权1:一种止鼾装置,包括音频检测器,振动装置,特征是音频比较器,可设一预定标准值。 权2:音频检测器+比较器+振动装置,其中振动装置为气囊式,权3:音频检测器+比较器+振动装置,其中振动装置为摇板式。权4:一种枕头,包括权1的止鼾装置。权5一种枕头,包括权2的止鼾装置。权6一种枕头,包括权3的止鼾装置。分案一:权1一种止鼾装置,音频检测器+气囊式振动装置,权2一种枕头包括权一的装置。分案二:权1一种止鼾装置,音频检测器+摇板式振动装置,权2一种枕头,包括权一的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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