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真题] 关于卷3的权5、权6是否删除

2009-12-14 18:30
20443
权1提及新颖性和创造性,权5只提及新颖性而并没有提及创造性,
删除一个技术方案即可驳回关于权5的无效理由(单一性不是理由),
这么做难道不是最符合规矩的做法吗?
无效请求人没有提及的理由为什么非要自己提出来?
既然无效请求人是每个细小理由都提及,那么无效请求人没有提及的问题,作为答复意见陈述书的代理人偏偏要提出来,这个就符合代理人规矩了?

至于对比文件1和2的时间,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这么出题,并且考点恰恰就是这里,那我一点办法也没有,我什么都不说。

我是遵循课本中的知识答题的,与实际情况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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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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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生  注册会员 | 2009-12-14 19:12:34

Re:关于卷3的权5、权6是否删除

我的观点与你恰恰相反,明显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明显无效的即使无效请求人没有提出来也是应该修改或删除的,不能让错误继续存在下去,即使你不删不修改这样的专利权也是没有现实意义的,只会让下一个请求人继续请求它无效,而且年费还得年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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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rbaby  新手上路 | 2009-12-14 22:55:07

Re:关于卷3的权5、权6是否删除

无效请求人没有提及的东西,为什么凭借你一个人的判断既可以得知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或者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所有的一切都是需要通过争辩互相质证才能得出对错的结论,凭你一个人的判断就直接否定?凭一个人的判断就认为是错误?这个又不是1+1=2那么明显,在判断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新颖性创造性时,所谓的明显错误是1+1=2那种?哪一次意见陈述书不需要在审查员/无效请求人提出之后,才有可能判断对错,怎么能凭借一个人的判断就主观认为对错。
抬个杠,看你是律师,对于一个十恶不赦的杀人犯,就是无理由杀人,作为律师是应该替他抗辩还是明知道是死刑站在原告的一面俩律师一起讨伐杀人犯?
况且,这个你所谓的错误并不是一下子能判断出来的。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09-12-16 08:14:20

Re:关于卷3的权5、权6是否删除

法律人生 wrote:
我的观点与你恰恰相反,明显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明显无效的即使无效请求人没有提出来也是应该修改或删除的,不能让错误继续存在下去,即使你不删不修改这样的专利权也是没有现实意义的,只会让下一个请求人继续请求它无效,而且年费还得年年交
同意这个观点。
而且无效终止后法律状态还是不稳定的,给权利人还是留下了隐患。
这些错误对于代理人来说,就是1+1=2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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