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结构组成类技术特征大致有:方法特征、功能特征、效果特征、用途特征、参数特征等。
非结构组成类技术特征的应用大致分为两种情况:
(1)作为整个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2)作为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结构部件或关系的技术特征。
第二种情况如:
一个产品包括某部件,该部件采用XXXX方法制成******
一个产品包括某部件,该部件具有XXXX功能******
一个产品包括某部件,该部件具有XXXX效果******
一个产品包括某部件,该部件具有XXXX用途******
一个产品包括某部件,该部件的XXXX参数是YY范围******
吴观乐主编的《专利代理实务》(第2版)148页(5)中对第一种应用形式有一些说明。
《审查指南》2006(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一部分第二章7.4(10)也表明是可以采用非结构组成类特征作为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
问题是:对于前述的两种应用,这些非结构组成类技术特征是否都可以作为产品的技术特征?这些非结构组成类技术特征的描述应当细到什么程度才能达到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要求?相应的说明书应如何撰写才能满足权利要求以说明为依据的要求?
有没有哪位教专业人士能帮忙具体分析一把。
谢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