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nyviolet wrote:
请教个答OA中的问题,技术方案不清楚
权1 包括步骤 A, B
权2 引权1 包括步骤C
权5 引权1 在步骤A之前还包括步骤M
权6 引权5 还包括步骤N
现在出现问题了 说明书中的内容有两套方法 A B C 和 M A N
但是权利要求中 成了 A B C 和 M A B N
其实权五本应该只引权1的步骤A 不包括B
但是现在怎么改权利要求好呢 请教大家!
多谢 这个权书写得有点不太认真,两项发明写成一项倒还罢了,却还搞成了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过,这位审查员好象也不太认真,能够把法26条4款和细则20条1款混淆,也不指出你这六个技术方案里哪个有问题,因为从表面上看至少前两个技术方案没什么问题。当然或许这位审查员先生是在给你某种暗示,你不妨暗渡陈仓一回,将权5改成形式上的从权实质上的独权,即:权5、引权1 不包括B但在A之前还包括步骤M。因为细则第51条第3款只是一个警示性的条款,审查员不能依该款驳回,无效程序中该款也不是法定理由。而且对这个细则51条3款的把握也不那么容易,有好多审查员也只有个模模糊糊大概。如果一蒙而过,对申请人和代理人避免了损失。如果审查再指出你的修改不符合51条3款,要求重新提交修改文本,那时恐怕只有删除权5、权6了。当然这项发明重要的话可以分案,只是要多交一份费用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