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有三个发明点,一个是比较器,一个是气囊式止鼾装置,一个是板式摇动止鼾装置,所以应该以三个专利申请进行发明创造点的保护。
本发明旨在解决现有止鼾枕头中存在的两个技术问题:1,环境噪声的干扰;2.止鼾装置振动过大。据此,本发明具有三个发明点:比较器(解决问题1),气囊式止鼾装置(解决问题2),板式摇动止鼾装置(解决问题2),因此有不同的技术方案:
(一)
1.一种止鼾枕头,包括音频检测器+比较器+止鼾装置(注意是上位)其特征在于(比较器的功能性限定)。
从属权利要求对止鼾装置进一步下位限定。
(二)
1.一种止鼾枕头,包括止鼾装置,其特征是所述止鼾装置是气囊式止鼾装置...
2.
3.
(三)
1.一种止鼾枕头,包括止鼾装置,其特征是所述止鼾装置是板式摇动止鼾装置...
2.
3.
分案的理由是:(一)的技术方案无法保护(二)和(三)的技术方案。另外,支持的问题是在审查阶段审查员提出的问题。而考试让你撰写新申请、新的权利要求。即不涉及支不支持的问题。
另外注意,(二)和(三)的技术方案中的从属权利要求不要限定的与:(一)中的技术方案一样,否则没有新颖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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