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这个无效请求当中还是存在符合要求的内容的,因此现实当中很有可能被受理.而且复审委员会是转交请求人提的文件,不可能加以修改和说明.
2.退一步讲,专利权人只要提出单一性不是无效理由,那么就无须来探讨权5和1之间的单一性问题.
3. 无效当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当然要经过合议组认可,但是缩小保护范围,删除权利要求、技术方案都是允许的,合议组绝对不会考虑你过份缩小了范围。这个如同民诉当中,虽然采用的是补偿原则,但是当事人自动放弃某些权利的法官是不会管的。
4.的确,请求人还对权5和权6进行了专利性的评述。但是无效等于一场诉讼,双方自然是针锋相对,寸土必争的,而且从D1、D2来说完全可以形成相对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方案,当然要争取保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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