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0901 wrote: 请问:原为某专利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现准备自己出来开办新专利事务所,可以吗?是否会受到《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的限制?有没有什么规避的办法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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