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妞妞风的比较类似:
一、修改说明
1、删除1,合并权利要求2、3、4,符合规定的修改方法,不超范围
2.删除5和6;,因为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二、意见陈述:
1.合并2、3、4形成新的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明确了气垫枕头可以加上振动器,所以要有创造性,必须有隔层,所以有一条修改途径;
2.权利要求5不具备单一性的问题,单一性不能为无效的理由,不予考虑
但是权利要求5和6没有创造性,进行删除。
但是纠葛的是,题目明确暗示 无效请求人看到了代理人的答复中有权利要求6的特征。
个人认为这是在独立权利要求不可能合并修改的情况下,只能是认为权利要求6能够满足创造性的要求。个人觉得,这有些强人所难,这个药枕的发明点如此的低,判断有创造性和无创造性都可以,为什么命题组要给出这样的明示,认为药枕可以有创造性?还是命题组认为代理人在3.20的答复中可以包含创造性很低的内容,以使专利权人的利益最大化(最终是否能被复审接受无关紧要)
当然我是在后来才注意到 补充意见是基于3.20的答复的基础上的补充意见。
改进发明的撰写
1、一种用于枕头的设备,,包括音频检测器,晃动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比较器,音频检测器检测信号输出给比较器,比较器将检测信号与其预设标准值进行比较输出判断信号给止鼾装置。
2、如权1所述的枕头,所述晃动装置为振动器,******(信号连接关系)
3、如权1所述的枕头,所述晃动装置包括气囊控制器,气泵,和多个气囊,****
4、一种的枕头,包括具有权1-4的装置。忘记具体结构了
5、如权1所述的枕头,所述预设标准值为使用者常用的声音频率段信号
6、如权1所述的枕头,还包括无效那个专利的技术特征。。。。
7、如权1所述的枕头,还包括药枕。。。。
没有分案,个人认为因为单纯的晃动装置没有分案的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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