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题,对比文件1公开的温度为450度,落入权利要求1的200-500度的范围之内,属于下位概念破坏上位概念的新颖性情形,故权利要求1无新颖性。但权利要求2涉及350度,不同于对比文件1的450度,故权利要求2具备新颖性。
第43题提及甲的申请日是2008年3月28日,其缴纳申请费的期限是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即应为2008年5月28日,但选项C中指出甲的申请因未缴纳申请费而在2008年5月12日被视为撤回,是不合理的。并且,即使甲的申请因未缴纳申请费而被视为撤回,甲也可以请求恢复权利,如果甲的申请被恢复权利,其就会被正常公开,从而影响乙申请的新颖性。如果甲的申请不能被恢复,就不会被公开,也就不会影响乙申请的新颖性。因此,选项C无法确定是否是正确答案。
第68题的选项C属于香港的个人申请专利的情形,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6.1.1节的规定,香港地区的个人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不是必须委托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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