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2天仔细想了一下,今年的权书到底应该怎么写,结合审查指南有关条文,完成的权书是不是符合审查指南有关条款的要求,总结如下:
1. 解决方法权利和产品权利冲突的问题:
审查指南1-2-5-6.1中的规定:
6.1 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所述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
在申请人提供的改进说明中,背景技术包含了止鼾装置的现有技术,同时提出了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问题是:不能很好的解决止鼾的问题(记得不太清楚了,好像是说技术方案的缺点)。
申请人针对现有技术提出的改进包含2个止鼾装置(其实质是2种实施例)。
第一个是含有比较器的止鼾装置,包含有如何设置使用者的鼾声频率的步骤;通过音频检测器进行声音频率检测的步骤;将检测到的声音频率通过比较器进行比较从而确定是使用者鼾声的步骤;通过音频检测器控制气囊如何冲放气的步骤。
第二个装置是对第一个装置的改进,除了在枕头中增加第一个实施例中的比较器和音频检测器装置外,还对检测到使用者打鼾后如何通过采用摇动板增加使用者的舒适度,从而改善睡姿消除鼾声,提出了对装置的改进技术方案:在枕头底部增加摇动板等一系列措施达到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相应技术问题的目的。
转入正题,
1). 如果直接按照产品权利要求书写,将方法权利要求表述清楚会非常困难。因此,按照先方法再产品的步骤书写权利要求是不错的选择。
2). 以上的2个产品技术方案中均存在对比较器音频设定、音频检测器控制摇动板等明显的方法技术特征,因而要特别注意克服在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包含有方法权利要求的情况,否则权利要求书将被视为不符合前面提到的审查指南1-2-5-6.1中的规定,而会被认定属于存在实质性缺陷直接予以驳回。
个人觉得,权利要求书应该写成:
1. 一种防止打鼾的方法,其步骤如下:
首先,通过音频检测器进行声音频率检测的步骤;其次,如何设置使用者的鼾声频率为比较器的标准频率的步骤;第三,将检测到的声音频率通过比较器进行比较从而确定是使用者鼾声的步骤;第四,通过音频检测器控制气囊如何冲放气的步骤;第五,通过音频检测器控制枕头中摇动板的步骤。(不用使用“其特征是”的限定方法。)
2. 一种实现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的枕头,包含有底板、颈枕、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枕头还包含有比较器、音频检测器和摇动板。
3. 从属权利要求,对权2作进一步的限定……;
合案的理由:由于权1和权2均含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比较器、音频检测器,因而可以合案。
对有些朋友提出的,防止打鼾是否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解答如下:
防止打鼾的方法应该不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如果防止打鼾的方法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最应该被列为“治疗”方法,而非“诊断”方法。根据审查指南2-1-4.3.1.1对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中,找不到这样的解释,或是类似的解释。而审查指南2-1-4.3.2.1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中也没有相应的解释。但是在审查指南2-1-4.3.2.2 不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第6项:(6) 为使处于非病态的人或者动物感觉舒适、愉快或者在诸如潜水、防毒等特殊情况下输送氧气、负氧离子、水分的方法。而防止打鼾的方法正是这一解释在应用领域的最好体现之一。
这样就从思路和书写上都理清了。
如果还有遗漏的话,请大家补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