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撰写一份申请文件的时候遇到了这么一个问题,大家讨论一下,共同进步:
审查指南中规定:“有时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也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例如,“一种实施权利要求1的方法的装置,……”;“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的产品的方法,……”;“一种包含权利要求1的部件的设备,……”;“与权利要求1的插座相配合的插头,……”等。这种引用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是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而不能被看作是从属权利要求。对于这种引用另一权利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在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特征均应予以考虑,而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对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产生了何种影响。”
比如,独权1是一种产品,包括部件结构特征A、B、C,独权2是该产品的生产方法,包括步骤D、E、F
我的问题是:
1. 现有的独权2中只有步骤,独权2中可不可以,或者需不需要补充对应独权1中的部件、结构特征?
2. 现有的独权2中没有独权1中的部件、结构特征,那我在独权2的从权中还可不可以,或者需不需要进一步补充其部件、结构特征?
3. 我能不能在独权2的从权中,对独权1中有而独权2中没有的特征,做进一步限定??
4. 审查指南中红色部分究竟该怎么理解,原文的那两句话太含糊了
谢谢各位的参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