貌似考友中,只有我删除1,2,合并3,4为新独权。我认为气囊已经被公开,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应该被删除。
然后删除权5,留权6为新独权2。
和我相同做法的,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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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torpro  新手上路 | 2009-12-8 05:38:56

Re:(卷三)有没有删除1、2,合并3、4为新独权的?

偶也是,不过很不幸,这样写是错的,因为权3的气囊在权1中没出现,本身就不清楚,而1、2都删了,仅合并了3、4并没有克服不清楚的缺陷。

偶这样写的理由很简单,将审查指南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记住了一半,“两项权利要求”,很可笑吧,出了考场都没脸见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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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pperpowder  注册会员 | 2009-12-8 05:46:26

Re:(卷三)有没有删除1、2,合并3、4为新独权的?

我也这样写的,写楼主的区别就在于把权5和权6全删了
qxt2006  注册会员 | 2009-12-8 21:18:33

Re:(卷三)有没有删除1、2,合并3、4为新独权的?

恩,不过从实践上来讲,现有技术的气囊,不需要再对其做过多的限制,甚至如果没有对气囊进行改进,在权项中根本不需要出现,所以我当时是这么想的。才没有合并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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