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金义知初字第37号
原告:魏锡麟。
委托代理人:钱满,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街道桥儿头石榴9幢601室,系温州市正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方银莲。
委托代理人:何悟勤,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七一村7组,系被告方银莲儿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锡麟与被告方银莲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方银莲于2009年9月16日起立即停止生产与销售侵犯原告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830061605.7)的产品。
二、被告方银莲如在2009年9月16日后还有生产或销售侵犯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则自愿赔偿原告人民币100万元。
三、原告放弃对被告方银莲于2009年9月16日前侵权行为的追究。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9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49.5元,由原告魏锡麟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小 坚
审 判 员 龚 益 卿
审 判 员 龚 辉 文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叶 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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