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4的技术方案是颈枕内装设有振动器。(带来预防颈椎病的有益效果)

而对比文件1就没有揭露过振动器与枕头(颈枕)的结合。

对比文件2揭露的是矫正颈椎病,其并没有考虑颈枕、中间槽的特征,
其揭露的仅仅是枕头与振动器结合。 没有揭露颈枕与振动器结合。

矫正颈椎病是在已经发生颈椎病的基础上进行治疗,
所以矫正颈椎病也没有揭露颈枕内设振动器,并带来预防颈椎病的技术效果。

所以删除权利要求1,并将权利要求4提出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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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lizhen  新手上路 | 2009-12-8 03:42:47

Re:卷3无效,只要删除权利要求1,并将权利要求4提出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

偶也是这么做的 忐忑了好久 不知道考官会从哪个角度考虑 哎 但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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